113年度護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設嘉義市○區○○路000 號
代 理 人 江蕙伶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主 文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 年9 月30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下或稱母親)因毒品案件,經警方羈押移送,現入監服刑,其雖將受安置人委託友人照顧,但該友人年邁、體況不佳,請求協助安置受安置人;又受安置人經寄養社工定期訪視,並評估受安置人在寄養家庭的適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受安置人有外顯爭寵討愛及打小報引起衝突之行為表現,須持續給予其正向陪伴及建立安全依附關係,而受安置人為單親,尚有1 名手足家外安置中,母親領有中度智能障礙之殘障手冊,目前入獄中,評估受安置人確實有持續安置之需求,且因年幼適宜家庭式照顧,評估受安置人不宜結束安置返家;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