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監 護 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主 文
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月3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目前在安置處所受良好照顧,情緒表現穩定,安置
期間透露在家居住時與一成年男性肢體動作親密,甚至發生性猥褻事件,其
監護人於知悉後未積極阻止該男性進出案家,
難認已發揮親職功能及提供足夠保護,另相對人之監護人因傷害案件入監服刑,原生家庭無人可提供相對人保護,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