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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D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A、B前經通報,遭疑似不當對待,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經聲請人安置。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D居住所不穩定,遊走於嘉義縣及OO縣。受安置人母親復於113年7月3日在OOOO醫院產下受安置人C,然對新生兒照顧無明確計畫。受安置人A、B前經藥物毛髮檢測有高濃度K他命及甲基安他命反應,推測受安置人母親於懷孕期間仍疑有施用毒品狀況,危害胎兒之生命安全,因此受安置人C出生即經OO縣政府向臺灣OO地方法院聲請繼續安置。受安置人母親疑似交往狀況紊亂,受安置人B、C之生父不敢確定孩子血緣,今未辦理認領手續。評估受安置人母親身為監護人無法提供受安置人手足切照顧、教養及保護,為維護受安置人安全及權益,非聲請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