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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1月1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為甫出生3個月之嬰幼兒,出生時有呼吸中止、腦室出血等問題,經治療雖無大礙,但於辦理出院手續時法定代理人遲未出面,經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相對人於安置後照顧情形穩定,體態皆有穩定發展,目前之尿道下裂問題,醫生表示要等相對人滿6個月後始須動手術治療;安置期間社工多次與監護人聯繫欲協助辦理出生登記,監護人多次爽約,亦無法得知監護人目前居住所在地,處遇計畫難以執行,目前已失聯,親屬亦表示無法與監護人取得聯繫且無照顧相對人之意願,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