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共 同
主 文
准將
相對人A、B均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月29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2人之父親
親職意願薄弱,面對處遇態度消極,且無法提供相對人基本生活照顧,相對人有偷竊、說謊、蹺家行為,導致其等祖父母無力承擔管教及教導,家人對相對人2人返家無共識且未來照顧亦無具體計畫,為保障相對人2人穩定照顧及保護權益,維持現有照顧模式為佳,故評估有持續安置之必要,
爰聲請對相對人A、B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