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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於安置期間,其監護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入監服刑,目前無法安排接回相對人之計畫,僅表示有意交給再婚配偶及其家人照顧,但無法確認再婚配偶之意願,而監護人亦無其他親友資源可協助照顧相對人;由於相對人尚年幼,對於是否接受安置之意願尚無表述能力,觀察其在安置處所與主要照顧者依附關係穩定,飲食及睡眠規律,然會有無法戒掉奶嘴之情況,另有發展落後之評估結果,已協助安排早療到幼兒園之巡迴課程;綜合評估相對人現階段不合返家,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