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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領有第一類○○○○○○○○證明,安置後接受學前教育、語言治療、舞蹈課程,於寄養安置後身心表現有異常狀況,疑似有目睹或遭受不當對待之情事,其發展遲緩狀況需持續接受早療復健,安置已逾3個月未獲親情維繫的申請;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本案聲請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