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下午7時45分許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本件為不當管教個案,安置
迄今超過2年,經家庭處遇服務及裁處強制
親職教育,法定代理人B(相對人父親)仍未能意識到不當管教對相對人造成之傷害,經3次視訊親子會面成效不佳,親子關係未見好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
經濟能力不佳,又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相對人也無返家意願。經聲請人重大決策會議決議朝
停止親權改定監護人為處遇目標。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對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有何回覆。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
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