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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下午7時45分許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本件為不當管教個案,安置今超過2年,經家庭處遇服務及裁處強制親職教育,法定代理人B(相對人父親)仍未能意識到不當管教對相對人造成之傷害,經3次視訊親子會面成效不佳,親子關係未見好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經濟能力不佳,又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相對人也無返家意願。經聲請人重大決策會議決議朝停止親權改定監護人為處遇目標。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對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有何回覆。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