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二人共同
准將
相對人A、B均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3月9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母親及繼父雖穩定提出親子會面、但因能力有限,無法針對相對人手足狀況提供
適切教養規劃,雖相對人母親及繼父皆有工作收入,但因債務問題而影響收入狀況;另相對人家庭同住親屬眾多,且因親屬間互動狀況不佳,無法針對相對人手足返
家提出良好的教養規劃,評估相對人家庭目前無法提供安全保護及生活照顧,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
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