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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一、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4 年1 月4 日起, 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B具多年使用毒品紀錄,受安置人經毛髮檢驗具毒品反應,顯影響受安置人身心健康,且受安置人處遇期間受安置人母親配合態度消極,並於民國113 年11月新生育一對子女,且已遷居桃園地區生活,有關受安置人母親需同時兼顧新生兒扶養,及對於受安置人未來照顧及接返計畫,均有待後續訪查追蹤,受安置人母親現階段並未具有接返受安置人之能力,亦無其他親友支持照顧系統,為確保兒少基本生存及受照顧權益,實有持續安置之必要;又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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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