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 年1 月4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B具多年使用毒品紀錄,受安置人經毛髮檢驗具毒品反應,顯影響受安置人身心健康,且受安置人處遇期間受安置人母親配合態度消極,並於民國113 年11月新生育一對子女,且已遷居桃園地區生活,有關受安置人母親需同時兼顧新生兒扶養,及對於受安置人未來照顧及接返計畫,均有待後續訪查追蹤,受安置人母親現階段並未具有接返受安置人之能力,亦無其他親友支持照顧系統,為確保兒少基本生存及受照顧權益,實有持續安置之必要;又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