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4月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在寄養家庭的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並持續追蹤相對人體況及發展情形,培養適切生活習慣,促進寄養父母持續給予正向互動,建立良好親子關係,並引導相對人有正確的認知學習與發展。且相對人安置期間法定代理人有多筆通報遭男友施暴之情事,雖口頭表示期待接回相對人,但目前工作中斷致無經濟來源,親職能力待提升,也未曾主動聲請親子會面交往。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針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