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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 年1 月3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受安置人安置期間,受安置人祖母表示已主要照顧受安置人現年1 歲之胞兄,因此無法再提供照顧協助;又受安置人母親、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C0000000-B均表示有意願出養受安置人,經聲請人持續協助媒合出養機構;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今仍均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