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 年1 月3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受安置人安置期間,受安置人祖母表示已主要照顧受安置人現年1 歲之胞兄,因此無法再提供照顧協助;又受安置人母親、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C0000000-B均表示有意願出養受安置人,經聲請人持續協助媒合出養機構;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均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