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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核符合法律規定。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因觸犯刑事案件遭通緝,於民國113年3月7日經緝捕到案並發監執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雖請託同租屋處室友代為照顧相對人,但該室友表達無力照顧,於同日向聲請人求助,故予以緊急安置。目前法定代理人仍無法照顧相對人,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又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對本案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