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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主 文 一、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四日起, 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母親 即法定代理人B有多次吸毒紀錄,受安置人胞姊均曾遭採檢出高濃度毒品反應,由聲請人安置後並向本院聲請停止親權審理中,現受安置人母親再度遭查獲疑似販毒,且其租屋處具有施用毒品痕跡,而毒品施用過程使用燒製產生之毒煙,顯影響年幼之受安置人身心健康;又受安置人安置期間,受安置人母親配合度消極,且聯繫訪視困難,目前行蹤不定,對於聲請人召開家庭重整會議,及受安置人胞姊停止親權開庭均未能出席,整體評估未展現具有接返照顧扶養受安置人之能力,有待持續追蹤及協助改善提升親職功能,為確保兒少基本生存及受照顧權益,實有持續安置之必要;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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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