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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與法律規定相符。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B親職能力不足,無法提供相對人保護及照顧,相對人年僅11歲,心智未成熟且未有自我保護能力,又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評估相對人現不宜返家且需穩定學習環境協助其完成學業。又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針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妥適之生活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