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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主 文 一、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七日起, 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養母 即法定代理人B表示收養受安置人至今,仍無法理解其情緒及想法,對照顧受安置人感到壓力,亦因照顧受安置人而導致家庭氣氛不佳,恐無力再照顧受安置人;受安置人養父即法定代理人C雖有意再繼續照顧,但因受安置人養父、母均屬需長時間投入工作職業,又無適足親屬資源可協助,且受安置人養父、母亦因照顧受安置人議題,意見分歧而間接影響夫妻感情,收養受安置人原意是為了讓家庭更為完整,但現與原意有落差,受安置人養父、母討論現已有初步共識終止收養,難再提供受安置人穩定照顧及生活;又受安置人身體頻繁出現傷勢,於社工介入處遇期間,身體仍常有傷,現再度出現大片瘀青傷勢,評估受安置人易對養家造成負向氛圍,考量受安置人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於身心發展重要階段,非聲請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親,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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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