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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設嘉義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社工評估相對人2人於安置期間,其等之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及關係人C0000000-B雖已配合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輔導課程,但透過安排漸進式返家與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及關係人C0000000-B互動時,相對人C0000000-0礙於上一次返家經驗欠佳,故而出現哭鬧表達尚未準備返家之行為舉止,親子關係尚待時間修復,以增加正向互動及溝通方式,另觀察相對人對返家充滿矛盾,目前安排心理諮商中,現階段朝向協助相對人2人建立合宜促進人際關係相處為目標。且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維護相對人2人之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