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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核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獄後限制住居在高雄市,無法提出針對相對人後續照顧計畫及安排,且法定代理人自述將於113年7月18日入嘉義看守所,又無其他親屬願意協助照顧,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現階段無法提供相對人切之保護及照顧;又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對本案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由於相對人尚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於身心發展重要階段,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繼續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