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主 文
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
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核符合
法律規定。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獄後限制住居在高雄市,無法提出針對相對人後續照顧計畫及安排,且法定代理人自述將於113年7月18日入嘉義看守所,又無其他親屬願意協助照顧,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現階段無法提供相對人
適切之保護及照顧;又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對
本案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由於相對人尚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於身心發展重要階段,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繼續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