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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主 文 一、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 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父親 即法定代理人B照顧意願薄弱,已有多次疏於照顧紀錄,常有三餐不繼,然均無改善,並多次發生獨留事件,雖表達希望接回受安置人生活意願,並提出其他鄰居可協助,但鄰居並無意願,受安置人父親對於安全規劃僅有個人想像,而難以實踐,無法確保受安置人後續不會再有獨留或交付不適當之人狀況;又安置至今,受安置人父親僅一次於社工要求下,討論改善作為,但其均將返家責任寄託他人身上,未能反思自身不足,後續未曾主動聯繫社工,亦未積極關心受安置人手足生活近況,評估受安置人父親無法提供適切照顧、保護,為維護受安置人安全及權益,非聲請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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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