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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醫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4號 原 告 劉興湶 杜淑媛 共 同 陳明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被 告 潘國利 共 同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定期 宣判,茲因本件原告於起訴前 未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移付管轄之醫療爭議調解會先行調解, 爰裁定 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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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