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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國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5號
原 告 凃登章
凃建任
凃馨雅
陳碧連
顏麗娟(即顏石順之
承受訴訟
人)
顏文智(即顏石順之承受訴訟人)
顏麗萍(即顏石順之承受訴訟人)
郭思妤(即顏石順之承受訴訟人)
郭家齊(即顏石順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凃雅茹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