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定朋
侯景文
羅一珉
即 原 告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許定朋、侯景文、羅一珉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96,109元,應徵得第二審
裁判費296,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義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