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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40 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被      告  黃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