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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蘇珮綺 
被      告  陳重男 
            黃義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