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曾香綾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香綾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4,061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01,013元【註:①請求返還土地部分:面積9,321㎡×公告現值900元=8,388,900元。②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部分(起訴前部分):12,113元。計算式:6,510元+利息(112.10.29至113.1.29)83元+占用面積以甘薯之正產物收穫量0.250計算之金額(112.8.1至113.1.29)5,520元=12,113元。以上①、②合計,總共8,401,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259元。原告僅繳納84,061元,尚欠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