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晏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
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乙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民事卷宗查核
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