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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代  理  人  劉品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聯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嘉興分行
112年7月6日
150,215元
FL0000000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