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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許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永昌鋁業行謝瑞成
合作金庫銀行朴子分行
112年8月12日
300,000元
GE0000000
許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