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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尊皇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萱 
代  理  人  陳苑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1
尊皇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合庫銀行北
嘉義分行
112年9月10日
11,276元
0000000
大佳餐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