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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朝揚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鶴 
代  理  人  林宏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001
朝揚塑膠廠有
限公司王玉鶴
京城銀行
水上分行
112年11月30日
 42,329元
 0000000
台灣艾思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