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賴重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賴重璋
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1月10日
31,448元
CY0000000
受款人:淞洋鋼鐵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