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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江佳蒨即江守訓之繼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    考
001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東:江佳蒨即江守訓之繼承人
002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東:江佳蒨即江守訓之繼承人
003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東:江佳蒨即江守訓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