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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金永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001
金永盛水電工
 程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1月31日
 235,000元
EA0000000
冠賢機電股份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