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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景暘花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明 
代  理  人  凃紫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佐。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景暘花卉興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2月14日
180,000元
EA9794882
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