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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2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備考
1
楊金華
91年11月28日
92年2月28日
201,824元
受款人:安泰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