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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宇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財  
代  理  人  侯芊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001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113年1月22日
 28,100元
BD000000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112年12月4日
 281,200元
BD000000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3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112年12月4日
 281,200元
BD000000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