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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吳進田 
代  理  人  蘇志淵律師
代理人    李佳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先前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兩張,經鈞院112 年度司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業已於民國
112年8月4日公告於鈞院網站。現因前揭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7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2年8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於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坤榮
嘉義縣大林鎮農會
信用部
112年5月20日
69,370元
FA0000000

002
羅義盛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
信用部和美分部
112年5月22日
47,212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