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崴琇
侯胤任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主文第1項關於「
聲請人以新臺幣670,000元為
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000,000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臺幣670,000元或同面額之111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