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郭俊佑
蔡志賢
相 對 人 巨裕五金鐵鍊有限公司
兼
上列
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嘉義市政府民國114年1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記載調解成立如調解方案中關於「3.資方(即
相對人)依約定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基法第11條第2款;離職日:114年1月31日)予勞方(即
聲請人)。」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於114年1月21日經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惟因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第3項
所載內容之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許就
上開約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核,
兩造於114年2月3日經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調解方案,其中調解方案記載「…3.資方依約定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基法第11條第2款;離職日:114年1月31日)予勞方。雙方約定於114年1月21日下午15時由勞方親自前往公司領取,並同時提供資方轉帳帳戶。」等內容,
業據聲請人
提出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