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蔡冠宜
相 對 人 展員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當事人欄關於
相對人兼
法定代理人「張展翔」之記載,應
更正為「張景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