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小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陳冬午即雅比斯企業社

被      告  羅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0,20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0,2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被告對於原告因被告本件職業災害所受之傷害,已給付醫療費用28,201元、慰問金6,000元及嘉義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第1點約定之金額36,000元,合計共70,201元等情不爭執,被告並已領取職業災害保險給付71,734元,則原告主張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1項、第36條第2項及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得依法抵充之金額70,2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14日(本院卷第3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二、被告雖抗辯如原告有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即不會向原告追償云云此與原告依上開規定得主張抵充並無影響,被告此部分所辯,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