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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黃林諶即黃林香婷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鼎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