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藝方通行數位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筱涵間請求履行調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