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奕勝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李育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育萱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