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蘇葦凱
被 告 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
吳嘉昭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
本件訴訟,
惟有如附表所示之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
逾期不補正如附表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㈠、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
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㈡、若當事人不諳
法律,請諮詢合格之
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美利
如不服本裁定附表項目2、⑴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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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請求之賠償100萬元之項目分別是什麼、理由是什麼、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計算式。如果請求的金額項目多,請「分點分項」寫清楚。 |
| ⑴、本件依原告 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100萬元,依勞動事件法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 ⑵、如果原告請求的金額經過更改,變得比起訴狀記載的金額更多,要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一審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