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陳志賢
被 告 巨裕五金鐵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
資遣費與特休未休工資共新台幣(下同)275,440元,依勞動事件法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
惟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則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840元之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0 元(計算式:3,840元×1/3=1,2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