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秋祥
相 對 人 翔盛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應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49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