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歐陽子宏
相 對 人 昌泰長照有限公司附設嘉義縣私立昌泰居家長照機
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著有明文。第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查
聲請人所提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僅記載請求
資遣費新臺幣115,289元,就勞工退休金差額之請求金額未載明,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又聲請人
本件曾經嘉義縣政府調解不成立,得逕向法院提起訴訟,亦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再行聲請勞動調解,請聲請人陳報本件係聲請勞動調解或提起訴訟。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