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藝方通行數位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筱涵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履行調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違反勞資爭議調解之保密義務之
違約金新台幣(下同)250,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