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李育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9,3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3,36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2,970元後,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